“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测评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测评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设立宗旨:
1、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企业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上影响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战略的发展进程。
2、“‘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测评研究基地”是指由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测评工作委员会专家团队依据专业工作流程进行广泛深入调研分析,针对部分企业文化体系较有特色、行业影响力较强、主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秀企业设立的全国性企业文化建设测评工作研究基地、实践基地、学习基地、示范基地和传播基地。
3、“基地”的设立,既是推进企业文化第三次发展变革的必然选择,也是研发和完善《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测评体系》的客观要求,同时对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目标、新的课题、新的任务、新的要求。
4、“基地”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从中国企业的实际出发,运用管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遵循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规律,以文化为导向,以测评为手段,以管理为保证,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根本标准,建设真正有意义和良好效益的企业文化,全面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基地”设立范围:
1、充分考虑“基地”的总体构成,针对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行业、所有制、地域、成长性等因素,选择具有综合性和代表性的企业。
2、入选“基地”的企业需具有鲜明的企业文化特色及创新实践成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基地”管理机构及专家组:
1、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作为主管机关,设立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测评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申报工作的组织联络、材料收集、实地考察、审核、认定等管理工作。
2、“基地”认定的专家组,由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有独到见解、善于沟通传播的企业家,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管理科学奖评委,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测评工作委员会顾问、专家委员构成。
第四条、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测评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
总顾问:
许家璐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蒋正华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宋 健 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张镜源 国务院原副秘书长
顾 问:
蒋冠荘 人事部原副部长,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会长
程湘清 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原主任
殷瑞钰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工程院管理学部主任
刘源张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主任
方 新 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
刘海藩 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会长、中央党校原副校长
任玉岭 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
蒋祖祺 国有重点银行金融机构监事会原主席
陈晓田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管理学部常务副主任
唐 元 国务院研究室工贸司司长、教授
谷常生 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部长
专 家:
郑海航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
张宗益 重庆大学副校长、博导
刘 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薛 澜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叶 龙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
刘冀生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张今声 辽宁大学软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导
许德祥 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研究员
刘光明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王成荣 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副理事长、教授
韩庆祥 北京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魏 杰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郑学益 北京大学市场研究中心副主任
邹广文 清华大学教授、博导
叶延红 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研修中心教授
王学秀 南开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郭梓林 北京大学产业与文化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教授
流 鹰 亚洲品牌委员会中国区秘书长、教授
马树林 北京市企业文化建设协会研究部主任
赵 军 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
王莉萍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授
周祖城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秘书处:
李迎菊 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李 泰 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培训部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测评项目主任
陈 利 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培训部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测评项目副主任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申报企业资质要求:
1、在本行业具备相当的影响力,规模、效益、竞争能力位于行业前列;
2、具有较为完整、系统、专业、有效的企业文化体系资料;
3、具有开展专题座谈、研讨、展示、报告等活动的集会场所;
4、具备接待参观考察及采风活动的设施和能力。
第六条、申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专业研究机构可以作为推荐人,推荐其申报“基地”荣誉。
第七条、申报程序:
1、“基地”的申报由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测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根据调研分析结果向企业发出“基地”申报书;
2、申报企业翔实填写 “基地”申报书,并提交至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测评工作委员会;
3、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测评工作委员会回复申报资格确认函;
4、申报企业根据要求,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第八条、申报资料(一式四份):
1、企业的基本情况概述(含资本构成、人员构成、资产状况、技术能力、品牌影响、竞争能力等);
2、企业文化建设成果资料(含CIS体系文本、宣传推广资料、履行社会责任资料、荣获表彰等资料);
3、具有体现企业文化建设历史的多种数据、资料(音像材料、文字材料、图片资料、对比数据等);
4、企业文化建设保障机制说明资料(含组织保障、经费保障、专业培训,活动保障等)。
第九条、超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企业申报“基地”,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测评工作委员会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复审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测评工作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命名“基地”的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国管理科学学会正式认定;
第十二条、选择适当时间、地点,举办“基地”授牌仪式或新闻发布会,并通过专业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推广。
第五章 运行推广
第十三条、举办“基地”授牌仪式,届时将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界、学术界的权威人士出席,并组织专业媒体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全面推广“基地”企业品牌影响。
第十四条、“基地”的运行将注重实践对理论的诠释与发展,通过研究、实践、学习、示范、传播等渠道,多维度展示企业文化建设的共性规律和丰富个性。
第十五条、获得“基地”称号的企业,在举办正常的研究、培训、交流活动外,安排承办全国性的企业文化活动,开展“基地”企业文化测评课题研究,并推选优秀“基地”企业作为中国管理科学会或本地区社科研究课题项目的共建单位。
第十六条、在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网、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测评网等媒体上对“基地”企业文化建设成果进行长期宣传展示,加强“基地”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企业在文化建设上的发展与创新,提升企业素质与核心竞争力。
第十七条、对于“基地”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诊断并提供培训、咨询等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不定期以企业文化沙龙、媒体联合采风等形式举办活动,推动企业家与管理专家之间、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人员之间、社会同行之间的交流互动,探讨企业文化的发展规律,分享经验,诊断企业战略与文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六章 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基地”称号保有期为两年,两年后予以重新审定,经审定合格可继续保有“基地”称号,累计获得三次(六年)以上者,可获得永久性称号。
第二十条、“基地”应于每年三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测评工作委员会汇报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测评工作委员会将不定期对“基地”进行巡检。
第二十二条、组织“基地”进行经验交流,相互观摩学习,对“基地”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安排专家对“基地”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对促进企业文化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地”,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涉及“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中国企业文化建设测评工作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地”,将予以警示,直至取消“基地”称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地”资格的;
3、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所产生的影响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及企业文化建设情况的;
6、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管理科学学会负责解释。
中国管理科学学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