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有:以规则为基础,建设卓越大学
作者简介
张国有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北京大学信息技术高等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
北京大学原副校长
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第七届会长
张国有认为,管理以理念为指导、以规则为基础,进行各种管理活动。企业管理是这样,大学管理也是这样。哈佛大学是世界一流大学。世界一流大学是如何造就的,不仅要看教师团队的卓越性,还要看学生的优秀程度,更要看大学的管理架构、管理规则和整体的管理成效。
张国有认为,以规则为基础,建设卓越大学,其基本点在于凡事都要有规则可循。师生员工有问题时,去找章程和规则;章程规则中没有的,或其中不清楚的,再去找领导人和管理者;对于重复出现的问题,规则中没有的,领导人和管理者要制定规则;有规则但条文不清、执行有困难的,领导人和管理者负责明确并改进规则,下次活动就按新规则办事等等。
张国有认为,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则体系,人们就可以在规则清楚的环境中踏实工作、安心学习、长期生活,避免无规则或规则不清情况下的无序、盲动与不安。领导人和管理者的长期贡献在于创制、维护、执行、修订管理理念和管理规则,将其放入机构的规则体系,并以规则为基础进行管理,使机构能够有序、有效、有益地发展。
2022年6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哈佛大学章程》。我们就以哈佛大学的章程规则为借鉴,具体理解世界的卓越大学是如何制定规则、修改规则、并以规则为基础进行建设、推动大学如何从一般到优秀、从优秀到卓越的。企业、社团、研究所等各种机构也可以从中得到“规则的力量”的启示。
哈佛大学现在是私立大学,但最初建校用的资金是政府资金,政府设定了最初的大学管理架构和管理权力,确立了大学的法人地位。
1636年10月28日,马萨诸塞州海湾殖民地议会决议筹划建设一所高等学府,并拨款400英镑用于学校建设。这所学校初名为“新市民学院”。过了一年半,1638年5月2日,议会将学院改称为 “剑桥学院”,这年剑桥学院正式开学。1638年9月,牧师约翰·哈佛将720英镑和400余册图书捐赠给剑桥学院。为纪念哈佛牧师对学院的捐助,1639年3月13日,议会通过决议,将学校更名为“哈佛学院”(Harvard College)。
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其议会决议并出资建立学校,应该看作是政府行为。出资之初并没有给予学校法人资格。学校对外部来的捐赠,虽然可以接受,但并未明确法律上独立接受、管理、处置的权力,也未明确学校是私立还是公设。哈佛学院建立之初并不是教育社团法人,但却在招生并实施教育活动。学院管理有规则,但并未形成有法律基础的章程文件。
1642年9月27日,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议会决定由监事会来管理哈佛学院。这在学院管理架构和决策机制上是个明显的变化。监事会由6位地方官员和附近6个小镇的牧师等12人组成。监事会有三项权力:有权指导和发展哈佛学院及其成员;有权制定规章制度;有权处理、决定、管理哈佛学院的资产和对学院捐赠、遗赠等。地方议会虽然明确了监事会的组成及其权力,但仍然没有确认学院的法人资格,没有形成有法律基础的章程文件。
1650年5月31日,哈佛学院获得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议会的特许状,确认位于新英格兰密德萨斯郡剑桥镇的哈佛学院,永续地是一个法人团体。凡以该团体的名义或发生与该团体相关的法律事实,该团体应独立承担其法律后果。特许状确认了七项具体事项:一是法人由校长、5位评议员和1名财务主管共7名成员组成;二是此7人同时成为哈佛学院董事会成员;三是经过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可以选举产生新的校长、评议员或者财务主管;四是有权招聘或者解雇员工;五是遇到紧急情况、出现重大且困难事务时需寻求监事会召开会议,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案等情形时,可通过多数票决定;六是当赞成和反对票持平时,校长可投决定票;七是规定了法人和员工可以免税的若干条件等。这七项事项,充实了哈佛学院作为独立实体的法人基础。
至此,哈佛学院在管理架构上有两个构成:一个是作为决策机构的监事会,另一个是构成法人团体的7人团董事会。开始时监事会的权力过大过宽,限制了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影响了学院自主有效地发展。
1657年10月23日,监事会提出了扩大董事会职能的补充条款。这些条款包括:董事会有权随时制定规则和章程,不需要经过监事会的同意,但是董事会应当对这些规则和章程负责,监事会可以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对上述规则和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在征得学院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举行会议并制定规则和章程,讨论和决定与土地和捐赠收益等一切有关的事宜;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通过,决议生效,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等。
大学建设需要管理理念和管理规则,但并非一开始就十分完善,关键是要坚守大学宗旨,根据变化,不断修订,形成比较合理的规则体系。
哈佛大学在经历了1636-1657年奠定法人资格及治理的基本架构之后,其管理架构、章程体系、管理规则在不同时期进行过多项修订。
1780年6月15日,马萨诸塞州修订州宪法,确定哈佛学院为大学,哈佛学院改称为“哈佛大学(Harvard University)”。哈佛大学继承了以往的历史沉淀和法律基础,同时继续改革和完善大学的管理架构和规则。1780年的州宪法再次确认,由校长和评议员组成的董事会及其雇佣的职员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并行使相应的权力、自由、豁免权、特许权等,他们的继任者也相应拥有这些权力。
1789年6月25日,马萨诸塞州确定校长、教授、讲师的职责:“大学及一些学院的校长、教授和讲师、学术机构和其他青年团体的教师,应尽其所能,为给年轻人传道授业解惑,向他们灌输虔诚与正义、追求真理、热爱国家、仁慈、节制、勤劳、简朴、纯洁、温和等精神品质。这些品质是青年的立身之本。随着学生年岁的增长、知识的增加,教师们应尽力引导学生,保持上述优良的品质,以保护和完善国家体制,保卫自由精神,提高未来福祉。”
1851年5月22日,监事会改组并确定监事会主持人细则。监事会由30人组成。由州长、副州长、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教育委员会秘书、哈佛大学的校长和财务主管等组成;超过半数人员出席任何法律会议,有权行使监事会的任何权利和特许权力。另外,对于监事会主持人,如果州长出席,则由他来主持监事会会议;若州长不在,则由副州长主持;若副州长也缺席,则由参议院议长主持;若仍缺席,则由众议院议长主持;若以上人员均缺席,会议将临时选举一个主席。这些细则体现了章程体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特征。
哈佛大学根据情况变化,不断地补充和修订某些政策和规则。例如,规定“不少于9人的监事会会议才具有法律效应”(1852年3月4日通过);“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在每年的毕业典礼日进行”(1865年9月21日通过);关于非本地居民担任监事会成员的资格问题:“符合监事会遴选条件的非本地居民,也有资格担任监事会成员”(1880年6月2日通过)等。还有关于取消哈佛职员获得公职的限制(1877)、关于组建燕京学社(1928)、关于批准哈佛学院比较动物学博物馆参观收费权(1976)等行政管理法案。
大学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基本的规章作为办事的依据,有的规章侧重于决策的程序,有的侧重于行政管理的细则,使决策与执行相辅相成。
在哈佛大学章程体系中,有两个基本的章程文本:一个是《哈佛大学监事会章程》,一个是《哈佛大学章程》。
《哈佛大学监事会章程》的内容主要侧重于监事会的组成、会议及会议通知、法定人数、投票、议事程序、常务委员会及其报告、章程修订等。在法定人数上,规定任何事务的处理都必须达到9位法定人员;在投票选举上,所有的投票通过口头表决进行,并由出席会议的多数票裁定;在专门委员会设置上,监事会设立10个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每一位主席由会长提名、监事会任命。
《哈佛大学章程》的内容,主要侧重于大学的行政架构、各部门的职责及主要的行政管理规则。其中,对大学董事会,确定由校长、教授、副教授、大学助理教授和其他大学官员组成,由监事会同意后任命。对大学董事会,在章程中无单项列出,没有说明其地位作用,但在大学章程的后面列出了大学董事会的成员名单及分工。从成员名单看,有12人。包括校长、财务长(总监)、教务长、副校长兼秘书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人力资源)、副校长(公共事务与交流)、副校长(校园服务)、副校长兼法律总顾问、副校长(资本规划与项目管理)、副校长兼首席信息官、副校长(校友事务与发展)。
章程还对某些类项做了具体规定。例如,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要求校长必须居住在大学所在地剑桥市;大学的行政年度从每年7月1日开始,次年6月30日结束;秋季学期在9月初开始,12月下旬结束;春季学期在1月下旬开始,5月结束;学位的设置由学部推荐,学校投票,并取得监事会同意;非学位生的管理,遵照学部的规定由学院自行决定,如发生权利力滥用或不当使用的情况,学部可以剥夺其特权;开除是最高的学术惩罚,学生一经开除,则再无回大学的可能性,并与大学彻底切断联系。
《哈佛大学监事会章程》和《哈佛大学章程》构成相辅相成的大学管理的基本依据。至于在各领域如何管理,需要各领域制定具体细则去实现。
教学教务、商务活动、国际事务是大学必须面对的三个领域,教学活动离不开社会市场,又必须用全球的视野和规则去培养人才、从事研究。
教学教务工作是任何一所大学的规则体系都会涉及的内容,因为这是大学培养人才的核心工作。各个大学因为宗旨和历史不同,对教学教务工作在大学章程规则体系中的表述有所不同。哈佛大学对教学教务的理解和表述,体现于学科、学系、学院的功能,和对各中心、研究所、项目的作用,以及对大学学术核心的影响,还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地位作用、大学的核心使命及与其他方面的相互关联、教师及其他学术人员对大学的职责和校外专业活动的关系,还有教师的教学、研究、咨询活动及教师的权利与责任、大学的学术氛围等等。
大学教学教务工作的核心力量是教师。哈佛大学对教师品质的期望是:表达自由、探究自由、知识诚信、尊重他人、兼容并包,并乐于接受进步。组织内部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这些品质相匹配。作为学术机构,大学应特别强调其本质中必不可少的价值观念,包括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免遭他人的威胁和暴力,行为自由,对任何一种自由权的侵犯都应被认定为对组织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是关注大学团体的需求,对合理的不满,予以全面公正地倾听,快速真诚地回应这些不满,并且广泛地表达这些革新需求。
商务活动进入哈佛大学管理规则之中,是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所创造知识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与日俱增,大学的学术活动不断地与商业活动发生多种多样的关联。所以,大学的章程规则体系必须面对学术与商业间可能产生的问题,并确立管理的基本原则。哈佛大学认为,大学的教育和科研活动都应出于对知识的追求而不是因物质奖励被激发;与校外团体签署协议和组织其他商业活动都应该维护大学的基本价值;大学的教育活动及学生服务,应免于商业因素的侵入;与校外团体的合作等涉及大量商业因素的活动安排,应提前获得教务处、校长或法人的批准等。中国的大学同样面临这样的关系和问题,也应该给予恰当的原则性的界定。
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是哈佛大学成为世界一流大学的关键领域。在国际事务领域,哈佛大学规则体系着重关注的是国际事务管理、国际项目审批和程序、国际站点及国际远程平台的管理等几个方面。哈佛大学要保持其在教学和研究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就必须在学术创造力、开放的新思路、招聘最好的学者等领域形成相应的政策与规则。
哈佛大学从事国际活动的目的在于:在所有知识领域内,力求保持哈佛大学的全球领导地位;促进教师发展人文、社会科学、科学和跨专业的学术知识,并在国际范围内创造知识资本;促进各院系的学生从事广泛领域的学科研究;培育由学者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全球性社区;以适当的方式吸引哈佛校友,无论他们在哪里居住。哈佛大学这种国际视野及国际化原则,已经切入到章程体系中,成为指导思想。所有的大学应该重视大学教育中的国际事务管理,并将其纳入章程体系并细则化,发挥规范指引作用。
人事管理关系到大学人力资源的充足及合理使用,其管理效能不仅影响师生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同时影响整个大学的稳定及持续性发展。
人事管理是所有大学规则体系中必要的组成部分。哈佛大学人事管理规则包括反歧视政策和审核程序、关于性骚扰的大学政策、在工作场所吸毒和饮酒的规定、工作关系及聘用亲属、利益冲突、信息安全与隐私政策、吸烟规定、应急政策、标准工作周、工作时间表、禁止报复行动等。在禁止报复行动这一项上,哈佛大学规定,禁止对潜在或实际不当行为的善意举报而采取报复行动,并支持对这些行为的举报;当哈佛大学成员真诚地表达担忧、寻求建议、提起投诉或申诉、寻求人力资源部门的援助、在调查中提供证明或参与调查、投诉审查、诉讼或听证会时,哈佛大学明确禁止任何人针对大学成员采取任何形式的报复行动。
教职员工聘用规则方面,涉及聘用类型(常规聘用、临时聘用、学生聘用等);公布和公开职位、人事档案和查询请求、资助外国公民、志愿者、解聘等规则。其中,在新员工与工作调动政策方面,涉及入职培训与考核期、大学或部门入职培训、身份证件、前期服务信用等规则。在薪酬制度方面,涉及薪酬管理、加班补偿与补偿时间、额外补偿、轮班津贴、待命补偿、误餐补贴等规则。在解聘和裁员方面,涉及解聘通知和部分解聘的规定、解聘程序和服务、遣散费等规则。在请假方面,涉及假期累积比例、假期、节日、事假、带薪病假、工伤与工伤赔偿、家庭休假与医疗休假、军事征召假、其他带薪假期、额外的无薪假期等规则。
在招聘使用教职员工时,大学章程规则体系要求遵守联邦和州法律与地方习俗,不能因为种族、肤色、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宗教信仰、年龄、民族、血统、退伍身份、与工作要求无关的残疾、遗传信息等而歧视员工或歧视职位申请者。
哈佛大学规则体系尤为重视教职员工的行为对大学正常发展的影响,列出若干方面进行规范。例如,对于具有恋爱关系的员工,当恋爱关系中的双方处于上下级职位时,处于上级职位的人不能监管或评价恋爱关系中的另一方;哈佛大学的任何工作场所均禁止吸烟等。
规则体系对教职员工的行为不当作出界定,并规定了解决问题的程序和行为纠正过程。哈佛大学期望所有人以诚信并尊重他人的权利、差异和尊严的方式,履行自己的职责;大学有权终止聘用任何员工,如果其整体工作习惯、态度、行为或工作表现不令人满意;被大学认为行为不当,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直至无薪停职或终止聘用。哈佛大学认为不当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违反联邦、州和当地法律;违反哈佛大学或员工所在院系的政策、程序和做法;用身体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口头辱骂;故意损坏大学或同事的财物,包括滥用资源或盗窃;未能维护大学信息的保密性;伪造记录;不服从命令;过度旷工或迟到;携带武器进入大学所属领地;在受控物质或酒精的影响下工作,在工作中携带或使用这类物质,或违反哈佛大学其他关于工作场所毒品和酗酒的政策等。
当员工有行为问题将受到处分,员工寻求解决与工作有关的问题,或申请审议与工作有关的决定,如纪律处分或终止聘用等,章程体系给出了可参考的工作程序,例如,院系一级的决议和审核程序、在大学层次人力资源副校长一级的正式审核并对起初的程序进行审查、形成事实的结果和建议的处理方案并向相关方提供报告方案、给予相关方14天的时间来回应和补充书面意见,直至做出最终裁决并公布最终报告。这些规则程序有助于各方面作为处理问题的参考,避免事事请示上级。
坚守学术诚信,倡导负责任的研究,确立大学科学研究的政策、规则、程序,使大学的科学研究行为,总保持在法律及规范的轨道上。
规则体系确立的科研政策与规范,包括以人为受试体的研究伦理、科研诚信、动物研究与动物的使用与管理、干细胞与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监督、实验室安全、国际合作研究问题、输出管制、隐私信息管理、利益及商业冲突、政府的作用与责任等。对相关领域的研究,明确了相关的理念、政策与审批程序。
例如,在哈佛大学,任何进行人类受试者研究的人员,包括教职员工及学生,在项目开始前,无论资金来源情况如何,都必须获得所需的批准。哈佛大学在涉及人类被试的研究中有14项政策、7项程序规定。例如,研究员必须得到被试者或者对他们负责的法定代表的自愿同意并且了解参与的后果,才能进行研究;研究人员应根据伦理委员会要求的格式、时间提交涉及人类被试的计划,确保有序操作。
学术诚信作为基本的原则,构成了哈佛大学探索、传播和应用新知识并造福社会这一核心任务的基础。通过为学科和全人类的知识做出贡献,所有的学者都努力使自己脱颖而出,但是为个人或专业利益而放弃诚信,有损于学者、学科、学校以及整个社会。倡导“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并预防科研中的不端行为,同样是大学学者的重要职责。章程体系列举的科研中的不端行为,包括在计划、完成或评审科研项目或者在报告科研成果时进行伪造、篡改或剽窃等。伪造是指伪造资料或结果并予以记录或报告;篡改是指在研究中作假,修改或遗漏资料或结果,致使研究记录无法精确地反映研究工作;剽窃是指窃取他人的想法、过程、结果或文字而未给予他人的贡献以足够的承认。科研不端行为不包括诚实的错误或者观点的分歧。在哈佛大学,各学院建立、实施并强制执行其科研诚信及预防和处理科研不端的政策,且必须符合联邦政府的法规要求。
大学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关注教师权利、设立教师会议并明确其规则程序、重视学生活动及学生管理等,是大学保持活力并长期稳定有序的基础。
哈佛大学规则体系中还有两个条例,一个是《文理学院教师规程条例》,一个是学生工作领域的规范。哈佛大学文理学院是哈佛大学院系结构中的一部分,主要招收文科、理科、工科类的学生,集中文科、理科、工科类的教师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规模大,基础性强,在哈佛大学具有代表性。
《文理学院教师规程条例》的内容,集中在学院教师参加各类会议的资格、权利、义务以及某些规则程序上。例如,学院设有理事会、提案委员会和教师会议。教师会议还有常规教师会议、特别教师会议、学位委员会会议等不同类型。条例对不同类型会议的参加人、资格、程序、提案审查、会议议程、质询、新问题新业务、修正案、投票方法及投票等都有具体的规定。
例如,学院院长经与提案委员会当选成员磋商后,可以邀请学院来宾(访客)作为观察员列席教师会议;经学院授权,某些委员会的学生会员可以参加教师会议,并应邀对委员会利益相关的事务参与讨论。还有些非常具体的规定。例如,教师例会的时间规定在10月、11月、12月、2月、3月、4月和5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召开,通常在下午4点召开;学位会议在毕业典礼之前的星期一下午4:30召开。
学生工作领域,包括《哈佛研究生理事会章程》和《学生社团手册》两部分内容。《哈佛研究生理事会章程》涉及理事会的成员、使命、组成与结构、投票、批准与修订等规则。其服务对象是在各学院就读的所有的研究生。研究生理事会内部分为内部运营委员会、外联委员会、活动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学生维权委员会、通讯交流委员会六个委员会,分别处理相关事务。理事会的所有工作都是面向研究生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力求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鼓励全校内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学生参加服务、专业学术发展、社交等活动等。
学生社团主要是面向本科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其管理规则呈现在其社团手册中。手册内容包括总则、社团类别及相应活动规则等。哈佛大学学生社团分为独立学生社团、有赞助的学生社团、未认可的学生社团三类。独立学生社团享有学院的拨款支持,但需要达到学生生活办公室所规定的条件要求,并且有义务对拨款进行合理使用。有赞助的学生社团是由学校某些部门、办公室组织或赞助,但没有达到独立学生社团指标,并不由学院直接支持的社团。而未认可的学生社团是未得到学院的认可、不为这些社团提供便利条件,也不是学校某些部门赞助的社团,例如,终极俱乐部、兄弟会、姐妹会、社交俱乐部等。但参与这些社团的学生仍然要遵守学院相关政策和规定。
学生社团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对言论自由的看法、把握及权衡的问题。社团尊重言论自由,但对言论自由也有边界限制。社团手册申明,思想的自由交流对于通过研究、教学和学习发现和传播思想这一首要任务至关重要。对于言论自由的侵害有损于对思想自由的追求。它也有可能会剥夺少数人表达非主流观点的权利和其他人聆听该观点的权利。同时,社团手册还认为,学校的每个成员不可能拥有相同的政治、哲学观点,而且这方面的统一思想也是不可取的。但在划分演讲者、抗议者和听众之间的界限时,通常有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理性对话的基础是对礼貌和对他人保持尊重的义务,种族、涉性和其他人身侵犯的话题不仅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尊严,也妨碍了理性对话的原则;根据种族、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或性取向来侮辱他人的言论行为是与我们探究学问的追求背道而驰的。社团手册中的这些观点,比较清晰地表达了对学术中言论自由倡导和规避的观点。
将大学名称、名字、名誉的使用、保护和发明、专利及版权的建设,作为大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整体规划、严格规范、全面保护。
大学的名称、名字、徽章、名誉关乎大学的社会声誉和生存发展。哈佛大学极为重视。哈佛大学在规则体系中指出,哈佛大学是大学中最广为人知和尊重的品牌。这个美好的信誉带来的商业利益是许多代教师、学生或工作人员的贡献,效益应该分配给整个哈佛。当这个名称使用恰当的时候对大学所有成员和机构都有益,如不当则有害。任何有可能损害哈佛长期价值的使用都应避免。
规则体系对域名、电子邮件名的申请与批准;大学名称、徽章的使用;用大学名称做广告时的规定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例如,“哈佛”或“哈佛大学”的名称不能用于认证产品或服务,这类认证可能带来误解或滥用;一般不允许在商业宣传材料里使用真理盾徽或其他哈佛官方徽章;禁止使用哈佛名称命名含酒精的饮料,即使饮料是作为礼物或只在哈佛相关的活动中使用也不行;不可以用哈佛大学著名的地标、建筑和雕塑图片用于暗示对产品或服务的认可等等。
发明、专利及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在哈佛大学规则体系中得到高度重视。哈佛大学专门建立知识产权委员会来负责知识产权政策、规则的制定及解释工作,解决相关的问题和纠纷。章程体系特别关注制定发明、专利、版权、计算机软件、非专利材料、版税分配、许可证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初创企业信息等方面的政策、规则和程序。
制定知识产权政策须遵循三个基本规则:一是倡导大学所产生的思想观点和创新成果应该用于富有意义的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二是保护学者对于其脑力劳动成果的权利;三是如果由校方提供或管理知识产权所必须的财政及设施、器材、人员等方面的支持,校方须给予支持,这些方面的投入,可以通过商业运用得到补偿。
另外,校方对发明人、著作人和贡献人,即创作人的版税分配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校方有权对从知识产权和技术的许可使用或其他分配中所得的净版税进行分配,以便平衡相关的开支。
出口管控和保密工作,关系大学的硬件、软件、材料的出口和大学的信息安全,对这些领域的合规性问题及行为规范,予以高度关注。
出口管控关系到哈佛大学研究人员从事产品、硬件、软件、材料等项目的研发,某些技术会受到美国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限制。哈佛大学制定出口管理政策和程序规范,就是要使大学研究项目中涉及对外国输出的“出口”行为合乎美国法律法规。哈佛大学的出口管理规则须体现五个基本原则:一是在符合美国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促进大学思想的自由交流;二是确保哈佛大学在美国或境外的活动,其商品、服务和技术的出口或再出口,均符合美国出口的法律法规;三是依靠政策程序,确保出口商品、服务或技术的转移没有超出美国出口管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或获得美国政府的出口许可或其他条款的批准;四是确保根据出口管控政策完成的所有文档是准确和完整的;五是设置联系点,给哈佛社区的所有成员提供法律援助。出口管控规则强调,遵守出口规则和程序是所有哈佛人员的职责。不遵循这些规则和程序可能会导致纪律处分或刑事、民事的处罚。
哈佛大学的出口管理政策和程序规定非常具体明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例如,要考虑项目是否出现在美国军需品名单或《国际武器贸易条例》中;项目输出的最终目的地是否是被管制的国家;是否知道有关的资料或数据可能会用于禁止的目的等。出口管控还通过附件来具体说明不同领域的出口规则、程序及方法。例如,货物、技术和软件的分类;美国的出口合规性检查表;预警信号、禁用方和禁用活动评价表;《国际武器贸易条例》中与资助研究有关的部分;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制裁的国家等。这些可以切实地帮助大学各领域的人员应对相应的具体问题。
保密政策及规则主要阐述大学在信息安全方面的合规性政策,使哈佛社区的所有成员能够区分机密性信息的类别、以妥善保护大学的技术资源;保持机密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保证信息资源在需要时可用,并让使用这些资源的用户知悉自身的责任。所有成员对大学机密性信息、学生信息、信用卡信息、个人活动记录、计算机及服务器信息、国家机密信息、与供应商合作过程中的信息等负有相应的保密职责。
对于计算机网络条件下的工作环境,保密规则给予了高度关注。例如,在网络上保护机密信息,所有的机密信息在任何网络传输时必须加密;系统管理者必须能够识别包含或访问机密信息的个人用户或系统;用于访问这些系统的密码的长度和复杂性,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必须有一种机制来限制用户超时访问机密信息应用程序的时间;如果哈佛大学机密信息储存在哈佛大学用户的电脑或便携式存储设备中,则此机密信息必须受到保护;电脑或便携式存储设备的失窃,不得引起保密信息的泄露风险;哈佛机密信息不得保存在任何一台可直接接入互联网或直接接入哈佛大学的内部网络的开放式计算机中;计算机操作者必须确保计算机运行环境通过过滤器得到妥善保护,确保服务器上的应用程序不出现恶意流量等。用章程规则的方式来规范相关领域的保密行为,是个长期的战略举措。
结语:凡事都要有规则可循
以规则为基础,建设卓越大学,其基本点在于“凡事都要有规则可循”。
师生员工有问题时,去找章程和规则;章程规则中没有的,或其中不清楚的,再去找领导人和管理者;对于重复出现的问题、规则中没有的,领导人和管理者要制定新的规则;有规则但条文不清、执行有困难的,领导人和管理者负责明确并改进规则,下次活动就按新改的规则办事。有问题找不到规则,许多事无规则可循,这是管理的大忌。
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则体系,师生员工就可以在规则清楚的条件下踏实工作、安心学习、长期发展,避免无规则或规则不清情况下的无序、盲动和不安。大学领导人的长期作用在于创制、维护、执行、修订大学的管理理念和管理规则,将其放入机构的规则体系,不断积累和完善,并以规则为基础管理大学,稳健地推动大学发展。
除大学外,企业、社团、研究所等各种机构,都是以理念为指导、以规则为基础,进行各种管理活动的。管理的基本依据不是会议精神、标语口号、语录指示,而是要将精神、口号、指示变成具体规则。能否制定修订具体规则,并按规则办事,在管理上都是对领导人和管理者素养及能力的考验。有的人擅长喊口号,但不善于定规则,下属往往在猜测和摸索中工作,这是无序、盲动、不安的来源。以规则为基础进行管理活动,充分认识规则的力量,有效、有序、有益地推动机构持续发展。
注: 本文由作者主编的《哈佛大学章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6月版)序言摘编改写而来。本文曾载于2022年9月25日第1616期“北京大学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