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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学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稿)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获奖人条件 第三章 奖项设定与评审标准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五章 申报 第六章 评审 第七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八章 授奖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管理科学奖的奖励工作,保证管理科学奖的评审质量,特制订《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管理科学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管理科学奖的申报、评审、异议处理、授奖等环节。 第三条 管理科学奖是授予公民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管理科学研究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为管理科学奖的评审机构,按照《中国管理科学学会管理科学奖奖励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独立进行管理科学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获奖人条件 第五条 管理科学奖授予在管理科学领域中从事管理科学理论研究、实践应用、成果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管理实践者。管理科学奖获奖人应具有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并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管理科学奖,仅授予个人不授予机构。获奖者必须是中国公民。 第三章 奖项设定与评审标准 第七条 管理科学奖每次评选活动的授奖数额不超过15项,由管理科学学术奖和管理科学实践奖组成。 第八条 管理科学学术奖评定标准: 管理科学论著必须是在国内外公开出版或发表的著作或研究论文。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从对管理学科发展的贡献度、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公众认可度、理论观点转引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要求申报者的论著符合如下条件:在管理科学理论研究上,有重要突破或实质性理论创新,对学科发展贡献大;社会影响力大,管理学界认可度较高,理论观点转引率高;应用于管理实践,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某行业、区域、企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推动了某地区或行业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制度创新提高了企业和相关行业的竞争能力,实现了管理增效,获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管理科学实践奖评定标准: 管理实践奖,要求具备如下条件: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制度建设、体制改革中,在管理理念、方法、组织、手段等方面,提出具有改进、创新因素,作用明显、效果显著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用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效益性、创新性等五项指标衡量。 管理科学实践奖,要求具备如下条件:符合科学原理,在某一管理领域中有重大突破或有实质性创新;达到国外先进管理实践同等水平;可操作性很强,已广泛推广应用;工作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很大;创新理论和方法对解决关键问题作用显著。 第十条 《奖励条例》中所称“创新理论、创新方法”是指由申报人提出的管理科学理论或方法系在国内外首次提出,且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公开发表。 第十一条 《奖励条例》中所称“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本细则中所称“经济效益”指标,均要求申报者根据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申报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统一计算经济效益并由推荐单位财务部门或主管部门财务签署意见。社会效益应有申报者提出的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认可度”是指根据奖项类别的不同,在不同专业群体中的认可度;“理论观点转引率”采用中国科技信息所统计期刊论文参考文献检索出的转引率数据。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效益性、创新性”的含义是:科学性,要求符合科学原理、能反映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先进性,要求在结构、功能上明显优于原来采用的管理办法或对管理理论有新发展;可行性,指符合经济政策、具有可操作性;效益性,指工作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新性,包括理论上的创新和管理方法的创新。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评审质量,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的落实,维护管理科学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评审工作由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 第十五条 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委员由我国管理科学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公共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从审定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多连任一届。 第十六条 担任审定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 1、在管理科学研究或管理实践方面有学识、有业绩、有经验; 2、廉洁清正、办事公正、认真负责,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水准; 3、了解国内外管理科学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 4、了解和热心奖励工作,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能力和经验。 第十七条 审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管理科学学术奖、管理科学实践奖两个分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 第十八条 审定委员会设评审办公室,负责管理科学奖的评审组织、形式审查以及评奖的日常工作。包括提出和起草工作文件、制度,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建立评审专家数据库、管理科学奖数据库、报奖系统,信息发布等,具有程序性办公功能。 第五章 申 报 第十九条 按照《奖励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机构均可申报管理科学奖。 第二十条 按照管理科学奖奖励范围规定,申报人必须是申报项目的直接参与并确有贡献的人员。属于集体成果的,每项成果的申报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一条 申报管理科学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申报书可向评审办领取或从设奖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表格),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提交,同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管理科学奖,接受中国工程院管理学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管理学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省(市)级政府有关机构、省(市)级科研单位、重点大学、全国性行业协会的推荐,同时也接受至少两名管理科学界知名正教授、专家的联名推荐。 推荐申报均需独立填写推荐申报书,推荐机构或推荐人对推荐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由推荐机构或推荐人签字盖章后提交评审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评审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没有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 凡存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否则不予评审。 第六章 评 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办应向审定委员会提供形式审查情况的报告,审定委员会只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审定委员会将严格按照申报书填写的内容进行评审,未申报的内容不在评委考虑之列;对于极个别研究领域过窄,需要同行专家提供帮助的项目,由评审办组织专家进行书面评价,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书面综合评价材料,作为申报材料的补充,送审定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 管理科学奖初评的筛选工作,可按管理科学学术奖、管理科学实践奖两类(或按专业)进行。初评时,可酌情组织参评项目的申报人到场答辩。分委员会或专业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审定委员会,以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所有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有参加者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通过,其结果才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管理科学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委员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申报了管理科学奖项目的、或本人系申报项目参加者的均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七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管理科学奖初评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持有异议,均可向评审办提出。 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举证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完成人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获奖类别和范围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及时处理。对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要求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办负责协调有关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评审办审核。必要时,由评审办组织审定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可由申报单位、申报人,或推荐申报单位、推荐申报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评审办审核。涉及跨行业、部门、地区的异议,由评审办负责协调相关单位、人员或专家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评审办应当向审定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审定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 申报人。 第八章 发布和授奖 第三十六条 审定委员会按照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就获奖项目及其等级做出评审结论后,向设奖单位和主办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评选结果由设奖单位和主办单位向社会发布,并组织管理科学奖颁奖仪式,向获奖人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奖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管理科学奖的,一经核实由审定委员会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奖牌、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参与管理科学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参与管理科学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参加管理科学奖的申报,无论是否获奖均不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管理科学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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