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提出科学经济教育社会主义管理制度民主改革责任市场经济马克思主义腐败法律公务员监督发展观,并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们的社会发展工作,全党、全国上下已经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一段时间、一定规模的宣传、,可科学发展观的落实还是遇到了各种阻力。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为和现象。比如江苏铁本事件,内蒙电站事件,还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今年上半年能耗比不降反升的现象。为什么一方面各地各级政府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各部门、各单位也积极组织学习、落实,另一方面一些破坏生态环境、违背发展规律的“错误决策”又频频出台?究其原因大致有二:一是谋求个人、小团体或部门、地方利益;二是不懂经济规律、不懂科学发展。这两类原因交织在一起,加剧了事态的严重性。分析以上现象,我们必须认识到,一个好的理论要转化为实际的行动,除了进行必要的理论宣传外,科学的建设工作一定要跟上。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政治、行政管理制度和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意。当前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着力安排科学发展观的制度性的工作。
关于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早在之初,邓小平有过一段非常著名的论述:“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通过宣传、教育可以解决观念问题、理论问题,但是,一个政策的贯彻落实还必须有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制度来保障。管理制度和体制所能起到的“硬约束”作用,往往会大于宣传、教育等“软约束”的作用。
发展理念的转变和落实是需要割舍一些当前利益和个人、地方、部门利益的。在现实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会自觉不自觉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只是他们所追求的利益侧重各有不同,有人追求的是物质利益、有人追求的是非物质利益,这是人的本能。特别是在我国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出现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各级地方政府作为一方利益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总是希望实现部门、地方的利益最大化。在一般情况下,人们通过正当途径追求自身利益无可厚非,我们反对的是“损人利己”,即不能通过损害他人利益满足自己的利益。我们通常的政治宣传、教育活动实际都是为抑制这种“损人利己”的可能,而预防性的制度性建设才能从根本上抑制“损人利己”的发生。
我们还要看到,国家的本质特征时时在为官员和领导们提供谋取私利的可能。关于国家的本质,经典作家们有过非常精辟的论述。恩格斯认为,国家的本质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国家具有“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本质特征。列宁也曾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无产阶级国家与资产阶级国家有根本不同的阶级内容,但却不能改变国家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压迫的工具这个国家的本质,也不能改变国家(机构及公职人员)高居于社会(人民群众)之上的状况。为此,他重申恩格斯的观点:“国家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官僚政治、议会“清谈馆”等都是这个“祸害”的表现,国家“祸害”的危害将一直存在到国家的最后消亡。这就是我们看到的不论古今中外、不论在哪个历史时期、不论在什么性质的国家里,“”都不能根除。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尽管我们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我们仍可以看到不少以权谋私,谋求部门、地方利益最大化,做出对部门或小团体有利,甚至是以权谋私搞腐败,做出有损全体人民利益的行为。这是因为,党的宗旨并不能直接转换为政府的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和工作行为。“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概念,与“公民”这个概念是不同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指政府的政治属性,而不包括政府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在现实中,政府官员的生产方式会决定官员们的行为取向。而现在我们的政府官员分为三类,与此相一致的是官员有三种法定产生方式,一是国家和地方最高行政首长,即国务院总理,各省级地方行政领导,他们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二是各级部门领导,即各部委领导、省级厅局级干部,俗称“政务官”,他们是“组阁式”产生的,即由最高行政首长提名、人大通过的;三是广大的政府工作人员,俗称“事务官”,他们是“考选”产生的,即是通过考试进入“官员”队伍的,而全部的考试组织工作都是上级掌控的。这三种官员的产生方式中,除了最高行政首长是间接选举产生,间接向选民负责之外,其余全部是由上级决定,由此官员们更多地是向上负责。而且,传统政府的工作程序和方法讲求层级节制、程序规范、形式主义等等,我们认为是“官僚主义”的东西,多数也都是为了提高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效率,为方便内部的管理设计的。
我们还可以用改革以来的成功经验从另一个方面证明管理制度的重要。在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改革目标后,全国各地探索出了许多政府工作方式改革的成功经验,“万人评政府”、“行风评议”、“末位淘汰制”、“一条龙服务”、“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等,都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们的服务意识显著提高。这些经验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群众对政府部门和官员们的满意度与官员们的“帽子”、“票子”挂钩。政府官员的服务对象参与决定他们的“命运”,这样的管理制度实实在在地约束了政府官员们的行为。
要求政府官员、部门领导增加决策的科学性,也应该利用制度约束来实现。决策的风险也是现实存在、很难避免的。
科学决策的决定因素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很难周全的,所以决策的风险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因为,决策时所依据的信息永远只能是相对完整,而决策的条件也总是受限的,难以周全。所以一般来说,行政决策只能是“满意决策”、而不能是“最佳决策”,即便是“最佳决策”,实际也只能是相对“最佳”。这样就会出现决策实行中实现的只是部分目标,而非全部目标。判断决策“科学”与否的标准,主要是看能否满足多数人的长远利益。
实际上,要求科学决策并不是要求所有的行政领导都成为全能的科学家,领导者的工作是组织、领导决策。现在一些决策失误的产生,除去领导者追求私利的原因,很重要的原因是经验主义、主观主义,没有一套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说到底还是制度的问题。比如三门峡水库和三峡工程这两项重大的决策,由于决策的过程科学性不同,导致了决策结果的不同。我们现在不缺科学家,不缺群众的智慧,缺的是科学家和群众参与决策的途径。
综上所述,我们现在当务之急首先需要建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有:干部考评制度、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考评制度、干部管理制度、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群众举报制度。在这些制度中,科学民主的政府和干部绩效考评制度是首位的。现在我们的政府部门对公务员也在进行一年一度例行考核,但基本上流于形式,应该建立科学的政府(公务员)绩效考评制度,这个绩效考评与现行的年度考评的不同主要应该在于:第一,在评估对象方面,不是单纯的对公务员的考核,而是对公务员和政府部门两大部分的考核。第二,在评估的内容方面,不是简单地评价工作业绩,而是引入成本观念的综合评价。第三,在评估方法方面,不是单纯的使用描述法进行工作态度的定性评估,而是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使评估结果增加客观性和可信度。第四,在考评主体方面,不仅是上级对下级的考评,而是包括上级、下级、平级、服务对象在内的,全方位参与考评。第五,在评估结果的使用上,不是简单地评先进、发奖金,而是与干部的任用结合,与工作的改进结合。第六,在评估机制的运作上,不搞运动式的突击或评比,绩效评估必须制度化。制度化就意味着这项工作的实行具有了连续性和稳定性,而连续稳定是收到实效的保证。第七,实行政府绩效考评不是统一模式、统一时间地要求立即推行,而是强调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建章建制,逐步推广。对政府和干部绩效考评制度肯定可以带动其他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考评指标的“指挥棒”作用会促进干部管理、民主决策、群众监督举报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当然这个考评指标的确定本身就是一个科学问题,需要我们慎重对待。
总之,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作为前提和保证,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管理制度本身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
转载自:《宣讲家》 作者:徐双敏